【第 1 张 总则】
第 1 条(目的)
本条款是韩国虚拟现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科比易捷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为了拟定会员们利用服务时公司和会员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为目的。
第 2 条(用语的定义)
本条款及公司使用用语定义如下。
- ① 会员:同意公司条款注册,使用公司服务的个人或相当于法人的团体。(本条款是针对收费会员为基准。)
- ② 注册会员: 与公司签订使用服务行为。
- ③ 退出会员:解除使用公司服务行为。
- ④ 服务:关于使用金额为依据的服务。
- 1.公司通过 URL www.kovieasy.com 向会员提供服务。
- 2.基本服务:科比易捷
- ⑤ 会员(ID):为了识别会员以及会员们使用服务,会员选定公司认证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 ⑥ 密码:为了保护会员隐私,会员选定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 ⑦ 使用费用:服务使用合同签订后到解除合约之前作为服务代价的费用.(包括附加税。)
- ⑧ 运营者: 针对服务顺利运营以及整理管理,公司指定人员。
【第 2 张 服务使用合同】
第 3 条(条款公告及修改)
- ①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等公告在会员可知道的服务画面上。
- ② 公司认为有必要修改服务条款时可以修改,根据第5条方法向会员通告后发生效力。
- ③ 会员有权拒绝公司修改的条款 。 针对修改公告的条款,会员可以在公告日到15日之内表示拒绝。
- 会员针对修改的条款表示拒绝时,公司定为15日期限对会员事先通知后可与该会员解除合约。如会员对修改的条款不表示拒绝时,公司认定同意修改的条款。
第 4 条(确认条款、同意、阅览)
- ① 申请服务使用合同时(对同意与否选项)选择点击"同意"时,可看作同意本条款。
- ② 会员最初申请服务使用合同时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进行确认,在使用过程中也有必要随时确认阅览条款内容。如因没有确认条款内容发生的所有后果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第 5 条(通知会员)
- ① 公司通知会员时,将以会员向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发送。
- ② 公司对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在服务页面(公告版)持续一周以上公告,似于个别通知。
- ③ (提供情报)公司将对会员使用服务、各种活动、其它服务相关各种信息将会以电子邮件或书信邮递、其它方法提供。
第 6 条(使用合同的申请及成立)
- ① 申请使用合同是在申请人本人的责任下直接填写公司表格内容进行。
- ② 使用合同成立是公司对申请使用会员进行审核认证后生效。
- ③ 根据在线申请表格填写的所有会员信息公司看作是如实正确信息。如末填写正确个人信息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会将受到服务使用限制。
第 7 条(批准申请使用合同)
- ① 对于正确填写公司申请书的会员公司给予批准使用。
- ② 公司对符合下列项目中的一项会保留批准使用。
- 1. 如设备不充裕的情况。
- 2. 如有技术障碍的情况。
- 3. 其它,因公司特殊原因无法给予批准使用的情况。
- ③ 公司对符合下列项目中的一项不给予批准使用。
- 1. 不是真实姓名的情况。
- 2. 末将完整填写必要情报。
- 3. 末将正确填写申请表格。
- 4. 不以正当行为目的申请使用。
- 5. 其它,违背法律的情况。
第 8 条 (会员ID管理)
①(变更)识别会员、机能体现等所有服务以会员ID为基准进行,为了公司对会员ID正常管理以及运营,会员将不可变更ID。侵害私生活、违反传统美德而不可不变更ID时,会员可将关于本人的所有资料储存到本人空间之后,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合约。(管理)会员ID和密码管理以及使用失误发生的过失或因第三者不正当使用照成的后果责任在于会员本人,如会员ID被盗不正当被使用时会员要及时向公司通报。但,公司管理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情况会有所不同。
第 9 条(签约内容的变更)
在使用过程中,会员向公司提交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需要在线更改, 因不末修改所发生的后果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第 10 条(会员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① 有关会员个人情报将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以下'保护方针')。 本保护方针可构成条款的一部分。
- ② 公司认定为会员根据申请书填写个人信息是同意接受保护方针,向后对保护方针变更也有所认识。
第 11 条(保护知识产权)
公司有偿/无偿提供的contents(2D/3D 产品素材、平衡数据等以DB型态提供的所有contents)知识产权在在于公司。 所以会员使用服务时接受到的所有信息,末经公司同意下不可使用在个人使用以外的目的(对多数人在网页上提供本公司contents)复制,修改,展示,传送,传递,传播,出版,广播等方法提供给第三者。
【第 3 章 利用服务】
第 12 条(公司的义务)
① (个人情报保护)第 10 条以名记,公司对于提供服务相关了解到的会员信息末经过本人同意不会对第三者泄漏、传播等根据个人情报保护方针诚实坚守实行。 但,情报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如国家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对犯罪调查为目的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以及根据其它相关法令规定程序要求下会有所不同。 (安全稳定运营服务)公司为了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将对服务用设备状态维持最佳化,如设备发生障碍或损坏时立即修理恢复。
第 13 条(会员注意事项)
① (禁止行为)会员使用服务时不可举行以下行为。
[其它会员以及其它关联会员]
- 1. 盗用他人服务ID以及密码行为。
- 2. 利用公司服务损坏他人名义以及侵犯或妨碍其它会员正常服务行为。
- 3. 侵害他人或其它会员知识产权的行为。
[关于公司以及服务运营]
- 4.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
例:在使用中过程中得到的信息(产品素材数据以及户型数据)末经公司同意进行使用以外的目的复制或以出版以及按其它方法提供给第三者的行为。
- 5. 妨碍公司运营行为。
例:持续向公司政策要求或多数会员(或消费者)没有鉴证以个别为利益的意见妨碍正常实行服务行为。
- 6. 损坏公司名誉的行为
[关于政府通信政策]
- 7. 不以国家利益、传统美德计划实行利用行为。
- 8. 府通信设备错误或传播破坏情报信息的电脑病毒行为。
- 9. 其它违背法令的行为。
第 14 条(严禁转让)
会员不可将接受服务的权利转让或赠送以及质权为目的使用。
第 15 条(变更服务内容)
- ① 服务内容(例如:基本服务以及附加服务的价格等)以根据公司政策市场环境/收益结构等情况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15日之前提前在服务页面上公告或以其它方法通告会员。
- ② 关于变更的详细内容以变更时间为基准适用于使用服务会员。(不包括所有会员)
第 16 条(会员帖子)
公司判断,如会员上传的帖子符合下列项目中的一项,不给予事先通知下可以删除。
- 1. 对其它会员或第三方,诽谤、名誉损伤内容。
- 2. 违反公共秩序以及传统美德的内容。
- 3. 认定为结合犯罪内容。
- 4. 侵犯第三方版权等其它权利内容。
- 5. 超过公司规定的上传时间。
- 6. 利用贴子进行与服务无关的个人商业行为以及营业行为。
- 7. 判断其它违背关于法令的情况。
第 17 条 (帖子版权)
对会员刊载的资料有以下的权利。
- ① 对刊载的帖子责任在于刊载者,公司末经过刊载者允许不可使用于营利为目的。但,非营利情况下有所不同,公司在服务范围内具有刊登权。
- ② 会员利用服务得到的信息不可加工,销售不可将服务范围内刊载的资料适用于商业为目的。
第 18 条(服务利用时间以及客服支援)
- ①在服务利用上如公司业务或技术上没有特别状况, 全年无休1天24小时为原则。但因系统维护公司指定的特定日期会有所不同。
- ② 对问答以及客服支援原则是通过网页或E-mail提供, 关于技术支援仅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以内。
第 19 条(终止提供服务)
- ① 如下列项目中符合一项, 公司会停止提供服务。
- 1. 因服务设备维修等施工不得不停止服务的情况
- 2. 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的期限通讯事业者将停止电气通信服务。
- ② 公司在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服务设备障碍或使用者过多而不能正常服务时可将限制以及停止全部服务或部分服务。
【第 4 章 解除合同以及限制使用】
第 20 条(解除合同以及限制使用)
会员解除使用服务时,必须本人亲自在服务网页上申请解除。
【第 5 章 服务费用】
第 22 条 (服务费用)
- ① 该服务的使用费用依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每个ID具有会员选择的使用服务资格关于具体费用内容可在个人网页内进行确认,如服务费用变更时可实线公告。
- ② 同于第2条第④项里说明,根据服务费用依据的基本服务,附加服务。
- ③ 公司为了促进使用合同,对现有会员给予优惠政策一样在网站内记载的使用金额以外适用公司规定的优惠金额。
第23条 (缴费)
① 关于服务费用支付是与公司签署使用合同之后,将此金额汇款方式或网银等其它方法支付相关费用。
第24条 (缴费者)
- ① 缴费者以会员为原则。在公司认定的情况下他人也可成为缴费者。
- ② 按照第①项里规定缴费者对公司缴费的所有债务必须要跟会员沟通共同进行。
第25条 (申请对缴费金额提出疑义)
- ① 如会员对缴费的金额有疑义时,即可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申请疑义,该公司会对此事审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通知该会员。会员如有对支付会用疑义即可用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等方法申请疑义。 公司将对此申请表进行审核以后通报于申请者。
- 1. 如会员过缴费用或误缴费用时公司将立刻给予返还。
- ③ 如缴费的金额少于公司规定的金额,公司会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其它方法联系会员支付剩下的金额。
- ④ 对缴纳费用申请疑义的期限为事由发生当日起到1年为期限。
【第 6 章 赔偿损失等】
第 26 条 (赔偿损失范围)
如有关公司服务使用会员受到损害时,公司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公司将对会员进行赔偿损失。但,这种情下,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服务收费范围。
第27条 (要求赔偿损失)
- ① 对本公司的赔偿损失的事由,赔偿金额,依据等必须以书面形式。
- ② 第①项里要求赔偿损失事由公司了解日期开始如在三个月内不执行,公司将定为无效。索赔事由其发生日开始经过1年公司也将定为无效。
第28条 (对会员要求赔偿损失)
如会员违反第11条或第13条规定的义务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将对该当会员要求赔偿损失。
第 29 条 (限制赔偿损失规定)
- ① 符合下列项目中的一项公司不将给予责任。
- 1. 展览,事变,自然灾害或者国家危机事态等不可抗拒的情况。
- 2. 会员因故意或过失产生的情况。
- 3. 有关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因其他电信服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所引起的障碍时。
- 4. 设备不足产生的情况。
- 5. 不是全面中断服务而是发生部分服务障碍的情况。
- 6. 电气通讯服务特性上因特殊情况不能够提供服务的情况。
- ② 公司对使用公司服务的会员如没有得到预期的利润或有关服务产生的间接损失,(数据丢失)概不负责。
- ③ 公司对连接互联网特别是会员使用发布,传送或者收到资料的内容和价值概不负责。
- ④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 因服务产生的争端无需给予责任及对该后果进行负责.
- ⑤ 公司的义务只限于会员,从第三方要求的任何赔偿损失概不负责任。
第 30条 (条款外准则)
在条款中没有提到的电信基本法、电信业法、信息网络使用推广的法律、访问销售等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关于条款规定的法律、消费者保护法、民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受大韩民国的有关法律以惯例来处理。
第 31条 (管辖法院)
对于本条款有关任何争议产生诉讼时以总公司位置指定的管辖法院为基准。关于对本条款发生的纷争提出诉讼时,总公司所在
第 32 条 (执行日)
本条款于2005年 1月 22日开始执行。